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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被殴打后成功索赔

2015-08-21 | 来源: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同事,2012年6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在本市汉口路515号700室门口,双方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动手殴打了原告,并将原告手机从七楼扔下,致使原告受伤、手机损毁。同日,原告向派出所报案。二日后,派出所以被告殴打他人和故意损坏财物分别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天和行政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涉诉,原告委托吕庆喜作为其代理律师。

 

二、处理经过

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工作上产生争执即动手殴打原告,并将原告手机损毁这一事实,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不自控情绪,对原告采取违法的殴打及损毁财产行为,致使原告人身受损,财产被毁,法院首先确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事实证据确定了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赔偿数额。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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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核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四、律师点评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系同事,理应和睦相处、互相谦让,遇矛盾后应当寻求适当方式,妥善解决。所以说,做事之前尤其是这种于法不合的行为,应当考虑到事情的后果以及将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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