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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死亡未经尸检获赔

2015-08-21 | 来源:

一、案情简介

患者冯某因小腿骨折在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然而因院方诊疗失误最后死亡。患者家属俞某、冯小某、冯金某、冯玉某委托吕庆喜律师,诉朱家角人民医院。根据患者家属的意愿,出于对已故之人的尊重,未经尸检,经吕律师有效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获赔18万余元人民币。

 

二、相关文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青民四(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俞某,女,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小某,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金某,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冯玉某,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庆喜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住所地青浦区朱家角镇新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女,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工作。

委托代理人陆某,男,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工作。

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某、原告冯小某、原告冯金某、原告冯玉某诉被告上海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大为适用简单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俞某、冯小某、冯金某、冯玉某人民币203,226.91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38,126.91元、护工费9,100元,被告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俞某、冯小某、冯金某、冯玉某156,000元。

二、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印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李大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洪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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