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查明,朱佑某出生于2016年4月3日,于2016年4月23日死亡。两原告系其父母。
审理中,原告主张: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被告对患儿朱佑某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对患儿人身的医疗损害,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故本院确认被告对两原告因朱佑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两原告的实际损失计算如下:
综上所述,原告损失共计1,262,622.90元,其中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余款由被告赔偿15%即187,893.4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言、原告顾某187,893.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9元,减半收取2,679.50元,由原告朱某言和顾某共同负担651.50元,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负担2,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晓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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