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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2015-08-21 |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11年5月30日凌晨1时05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乘坐在刘某车内的原告瞿某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方无责任。瞿某因自己的健康权遭受侵害为由将王某、王某的担保人田某、王某交强险保险公司A、刘某、刘某交强险保险公司B告上了法庭,并聘请吕庆喜作为其代理律师。

 

二、处理经过

被告王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应符合法律规定,对不合理部分,被告不同意赔偿。

被告田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由法院依法审核处理。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被告A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起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被告人保公司也应在无责方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故被告请求法院按责任比例依法分担损失。

被告B闵行支公司书面辩称,其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发生时,原告系被告刘某车上乘客。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且被告承保的车辆无责任,故被告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王某赔偿剩余原告的损失;被告田某对被告王某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交强险的理赔问题,当事人应该注意:交强险免责不赔范围

  1. 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 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 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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