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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摔倒致死亡案 一级甲等事故

2016-10-16 | 来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641号 

原告梁某某,1935年5月8日出生,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某骏,1955年7月29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小某,1958年2月9日出生,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月某,1959年9月16日出生,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张仁某,1963年7月28日出生,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78号。

法定代表人丰某某,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医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医院员工。

原告梁某某、张某骏、张小某、张月某、张仁某与被告上孩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以下简称市一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桑静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张某骏、张小某、张月某、张仁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庆喜律师,被告市一分院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张某骏、张小某、张月某、张仁某共同诉称,原告分别系患者张如某的妻子及子女。2014年10月17日,患者因“背部瘙痒”由家属陪同至被告皮肤科门诊,家属付费取药时,患者打算自行回家,即与家属分开,后在医院摔倒,被扶至被告眼科进行清创、缝合等,家属返家接到外来电话后至被告眼科。 眼科医生仅为患者处置面部伤口并嘱明日换药,但未对于其他可能引发的伤情进行处置,也未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老人跌倒可能引起的后果,后家属陪同患者回家。患者回家即睡觉,至傍晚时,家属发现患者呼喊不醒,即刻拨打急救电话送至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经CT检查发现患者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胸腔包裹性积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8时许死亡,死亡原 因:多发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告知义务,未充分注意患者作为老年人摔伤可能引起的后果,致患者延误治疗时间,故原告诉讼要求要求被告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238,550元、丧葬费32,70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520元、医疗费3,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3,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其中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要求被告全额赔偿)。

被告辩称,对于患者具体于何处摔倒及具体的摔倒经过,被告并不知晓,原告也并无证据证明系在本院内发生。确认患者先行至本院皮肤科就诊后又至眼科就诊。患者在眼科就诊时,根据 患者情况诊断为右眼眼睑裂伤,并即刻为患者进行了清创缝合, 医嘱明日换药、复诊。患者在送往市一医院急救时距离在被告处诊疗已经时隔数个小时,可能存在病情变化。对此,被告无法知情。故认为医院对于患者处置得当,符合诊疗常规。对于己方是 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其金额等均请 求法院依法核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患者因“背部瘙痒”由家属陪同至被告皮肤科门诊,家属付费取药时,患者与陪同家属分 开,后患者摔倒,右眼摔伤后至被告眼科就诊。被告根据患者右 眼上睑肿,眉弓外眦,下睑多处浅层不规则裂伤,诊断为:右眼睑裂伤。处理:清创缝合,明日换药、复诊。家属陪同患者离开医院回家。患者回家即睡觉。傍晚时,家属发现患者呼喊不醒, 即刻拨打120急救电话,于当晚19时27分送至市一医院,经急诊行头胸及腹部CT显示患者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胸腔包裹性积液。19时40分,患者突发心跳,呼吸骤停,急行呼吸器辅助呼吸,同时请胸外科会诊,予心肺复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20时20分宣告死亡,死亡原因:多发伤。

原告为患者在市一医院急救、检查等治疗措施支付若干费用,但相关单据大部分遗失,现存单据金额为264元。

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张如某,1935年11月16日出生,生前户籍地为本市宝安路,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梁某某,张某骏、张小某、张月某、张仁某分别系张如某的妻子及子女。张如某的父母已先于张如某死亡。其为本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3, 000元。

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长宁医学会(以下简称长宁医学会)就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患者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5年7月13日,长宁医学会出具沪长医损鉴[2015]012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载明:“专家组综合分析后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医疗过失: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医方作为专业人士,对于高龄患者,因摔倒后至眼科就诊,未予以转诊或会诊,仅予以清创缝合,换药处理后嘱明日复诊;而患者离院后当晚因昏迷再送至急救,最终因多发伤而死亡,此结果,一定程度上与医方首次就诊对老年患者跌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未予以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眼科就诊时,一般情况尚好,未有胸腹痛受伤和相应临床症状主诉,且据现场调查,患者离院后于医院门口等车,站立半小时左右,回家途中及回家后家属未足够注意到患者的异常情况(途中一直捂住右胸部,到家后自诉疲乏,想睡觉),未能及时送医院就诊;患者自眼科就诊后离院至再次急诊送入院,期间相隔有有几个小时,不排除患方诊治的延误因素,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张如某的最终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张如某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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