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恩金牌律师 为您一站到底
慕恩律师 为您一站到底
咨询预约热线:021-5187-7807 158-2146-7060
查看内容

医院治疗措施不当,肾移植患者血透后死亡,一审判决

2018-05-08 | 来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及相当复杂性,故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而对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外,还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相关专家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医疗争议经区、市两级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其中上海市医学会确定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上述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分析客观、论证全面,已充分考虑了被告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过失行为,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采纳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酌情由被告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关于医疗费,因原告未提供支付用血互助金8,000元的证据,本院对该费用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赔偿肾移植费33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故确认本案医疗费为84,499元;2、交通费酌情确定500元;3、护理费1,4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5、营养费72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7、丧葬费39,023元;8、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9、关于家属办理丧事费用,因该费用已经包含在丧葬费中,故不予支持;10、鉴定费7,000元;11、律师费8,000元。上述费用除鉴定费、律师费外均按20%计算,鉴定费、律师费不再打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浩、陆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85,716.4元;二、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某浩、陆某某鉴定费、律师费共计15,000元;三、原告陆某浩、陆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0.74元,减半收取2,905.37元,由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剑鸣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陆燕

1 2
医疗损害 medical
专业领域 Service

Copyright © 1998-2024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5030242号

中国 · 上海 · 虹口区 · 四川北路1717号 · 嘉杰国际大厦 · 1106室     咨询预约热线 : 021-5187-7807

 
 
QQ在线咨询
咨询预约热线
021-5187-7807
咨询预约热线
180-1773-089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