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沪0113民初7674号
原告:钱某娅,女,1960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娅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以下简称华山医院北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被告华山医院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35.81元(已扣除统筹支付和附加支付)、后期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20元/月×18天),营养费1,200元(1,200元/月×1个月)、护理费3,000元(3,000元/月×1个月)、误工费7,000元(3,500元/月×2个月)、残疾赔偿金1,088,544元(68,034元/年×20年×8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15,430元,以上项目按照30%计算赔偿计353,210.94元;鉴定费7,900元、律师费1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5日-22日,因反复下腹部疼痛,原告入被告处住院治疗,2013年1月17日,被告对原告全麻下行残端宫颈切除术,术后,原告疼痛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愈加严重。2013年11月19日-26日,又因反复下腹部疼痛,再次入被告处住院治疗,2013年11月21日,被告对原告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复杂肠粘连松解术+腹腔肿物(瘢痕疙瘩)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经被告几次治疗后,原告疼痛仍存在而且越发严重,2014年6月,原告在外院治愈了疼痛,原告认为被告诊断错误并切除原告与疾病无关器官,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华山医院北院辩称,本次医疗纠纷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因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故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在10%以内。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发表如下意见:1、对医疗费6,835.81元没有异议,但是提请注意的是,不存在原告陈述的诊疗错误,后期治疗费用是治疗原发疾病所花费的,不是被告手术所导致的损害后遗症,和被告没有关联,本被告不认可;2、交通费,认可500元;3、其他项目赔偿标准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在被告处治疗的医疗费、2014年5月华山医院住院病历、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执业资格证、误工证明、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庭前本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组织鉴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2018年10月22日,上海市医学会出具沪医损鉴[2018]129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为:2007年原告在外院行子宫肌瘤剥除+宫颈息肉摘除术,2010年在外院行腹式次全子宫切除+左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原告反复下腹痛。2011年在外院行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右侧输卵管切除术。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先后行残端宫颈切除术、复杂肠粘连松解术+腹腔肿物(瘢痕疙瘩)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及阴部神经阻滞麻醉术。原告疼痛不缓解,2014年6月10日行S3骶管内神经束膜囊肿切除术,自诉该手术后疼痛缓解。根据送鉴资料、现场阅片,上海市医学会专家组分析认为:1、初步诊治:结合各医疗机构病史材料,原告自2010年起反复下腹痛,在已行次全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的情况下,经药物治疗腹痛不缓解,查体可及宫颈后方瘢痕增生,直径1.5㎝结节,有触痛,被告方考虑慢性盆腔痛与此结节有关,2013年1月17日行残端宫颈切除术有适应症,术前告知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原告签署知情同意书。2、再次手术:对于已行次全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残端宫颈切除术,经药物治疗腹痛不缓解的病人,查体腹部有压痛,被告考虑慢性盆腔痛、盆腔粘连,行复杂肠粘连松解术+腹腔肿物(瘢痕疙瘩)切除术有其依据,妇科手术残留卵巢可能引发疼痛也是需要考虑的原因之一,考虑到患者2013年处于围绝经期,因而施行双侧卵巢切除术,被告在手术知情书中告知替代治疗方案一一对症治疗,原告同意施行手术,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考虑妇科系统以外的疾病(该患者2010年影像学检查已发现有骶管囊肿),对顽固性下腹痛的原因鉴别诊断欠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手术方案的选择,不能完全排除与原告双侧卵巢切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疼痛原因:原告慢性盆腔疼痛病因复杂,妇科疾病与神经系统情况均存在,经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多次手术后解除疼痛。4、伤残等级:患者双侧卵巢缺失,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应XXX伤残。上海市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华山医院北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盆腔疼痛原因鉴别诊断欠全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双侧卵巢缺失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二级乙等,对应XXX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对“三期”评估意见:误工期6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二、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先后行残端宫颈切除术、复杂肠粘连松解术+腹腔肿物(瘢痕疙瘩)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及阴部神经阻滞麻醉术,发生医疗费6,835.81元,本院将本次医疗纠纷委托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鉴定,鉴定过程中原告支付鉴定费7,900元,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因治疗、鉴定发生一些交通费。
三、原告系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事发前在上海寅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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