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1年,原告毛某某的母亲罗某在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接受“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检测结果为低风险。检测附带由第三人武汉华大检验投保、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承保的团体疾病保险,保额40万元。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出生,2023年10月被诊断为“克氏综合征(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综合征)”,染色体核型为47,XXY。原告母亲申请理赔遭拒,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涉案保险合同仅承保“21三体、18三体、13三体综合征”,且原告确诊时间超过出生后一年,不符合理赔条件。原告则认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条款中“性染色体异常”范围,且为先天性疾病,保险事故在出生时即已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保险适用的条款为《人保健康生物检测团体疾病保险条款》,其中明确将“克氏综合征”纳入“性染色体异常”保障范围;且该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出生时即已发生,不受“一年内确诊”限制。最终判决被告支付保险金40万元。
二、律师高光
吕庆喜律师敏锐发现《知情同意书》所列疾病范围与备案保险条款不一致,主张应以后者为准,成功拓展了保险责任范围。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确诊超过一年”拒赔理由,律师指出克氏综合征为先天性疾病,保险事故在出生时即已发生,法院据此采纳了该观点。吕律师结合《保险法》第十七条,强调被告未尽到对限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利用条款中的“性染色体异常”定义,成功将克氏综合征纳入保障范围。吕律师系统梳理了《知情同意书》《保险合作协议》《团体保险个人凭证》及检测报告,厘清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责任链条,为法院裁判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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