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殷某某因“排稀便一次,腹痛伴发热半天”前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低钾血症、感染性发热及高血压病。入院后,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出现高热、便血、心律失常等危重症状,最终于5月5日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明确病因并对症治疗,存在严重的诊疗过错,遂委托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将江苏大学附属医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患者自身高龄且病情复杂,如何证明医院在“病情评估”与“专科会诊”上存在明显过错,并争取到合理的责任比例。
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了专业且缜密的代理工作:
精准锁定核心过错: 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对复杂的病历资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精准捕捉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多项核心过错: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与复杂性认识不足,未重视入院时即存在的频发早搏、短阵房速及B型钠尿肽(BNP)升高等心脏异常指标,且未能及时请心内科等专科进行会诊,病情告知亦不到位。
全面主张赔偿项目: 在赔偿金额的核算上,律师全面主张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并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支撑。
在诉讼过程中,吕庆喜、邱海霞律师成功推动了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确认定医方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在庭审中,吕庆喜、邱海霞律师结合鉴定意见与法理情理进行了有力的质证与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未完全履行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判决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各项损失总额: 法院依法核算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0,360.24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结合院方过错程度与严重后果,法院酌情支持20,000元。
家属共计获赔: 140,944.1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按比例承担的鉴定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院对复杂病情评估不足、未及时请专科会诊而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律师通过精准的过错梳理与全面的损失主张,成功在“次要原因”的鉴定结论下,为家属争取到了40%的较高赔偿比例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切实维护了患方家属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1998-2026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5030242号
中国 · 上海 · 虹口区 · 四川北路1717号 · 嘉杰国际大厦 · 1106室 咨询预约热线 : 021-5187-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