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自2011年开始,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加工服装,股双方签订了5份加工合同,合计加工款人民币90058元,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加工款。2011年10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服装加工款72682元,故出具欠条给原告,并承诺于11月20日付款。届期,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原告虽多次催讨,均无果。故委托吕庆喜作为其代理律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装加工款72682元以及同期银行利息。被告缺席。
二、处理经过
法院经调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月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加工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律师点评
合同效力问题:合同以当时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换句话说当事人在合同的内容要真实,订立过程要自由,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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