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起,原告受雇于被告处,担任被告的货车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2012年11月12日,原告在工作时从货车上摔下,当时无法站立,遂打电话给被告,被告到了现场后给了原告2000元,并安排送原告至当地的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回老家杭州居住,并在杭州萧山医院拆线。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均未果,遂涉诉,并委托吕庆喜作为其代理律师。
二、处理经过
被告认为:原告是自己介绍到第三人处工作的,原告驾驶的车辆以及工作安排都是第三人定的,自己只是中间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给原告,负责记录原告的工作量,虽然被告认为原告系为第三人驾驶车辆,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劳务进行监督管理并支付报酬,应可认定原告系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系因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原被告应根据自己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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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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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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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律师点评
用工者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劳务关系的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合法的劳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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