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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茨海默病患者住院期间心梗死亡,医院心衰处理不当

2026-06-15 | 来源:

一、案件简介

2017年8月14日,83岁的患者孙某某因“阿尔茨海默病、糖尿病”入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患者出现胸闷、心衰加重等表现。外院会诊明确诊断为“下壁心肌梗塞”,并建议转至综合性医院行冠脉造影及PCI手术。医院多次电话联系家属建议转院,但家属表示“需商量”“暂不想外出就诊”,并明确表示愿继续留院治疗、承担风险。9月15日后,患者心衰进一步加重,医院未复查心电图、心肌酶谱,未及时告病重,也未给予利尿、改善心功能治疗。9月19日上午,患者因心梗致心力衰竭加重死亡。家属起诉后,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初鉴认为不构成医疗损害。家属申请重新鉴定,上海市医学会最终认定:医院对心衰处理存在欠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患者高龄、家属拒绝转院等因素,酌情判令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合计赔偿约14.8万元。

二、律师高光

在黄浦区医学会作出“不构成医疗损害”的不利初鉴后,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律师坚持申请重新鉴定,最终上海市医学会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并构成医疗损害,为案件逆转奠定关键基础。吕律师紧扣患者proBNP显著升高、心衰持续加重的病程节点,成功证明医院在心衰处理上存在“未复查心电图、心肌酶谱”“未告病重”“未予利尿、改善心功能治疗”等具体过错。面对医院反复强调“家属不配合转院”的免责理由,吕律师主张:即便家属拒绝转院,医院在继续收治期间仍负有基本的诊疗注意义务,不能以此完全免除对心衰处理的医疗过错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观点。吕律师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核心项目上获得法院全额或高额支持,并争取到两级医学会鉴定费均由医院承担。

医疗损害 med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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