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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摔伤后死于医院,雇主与医院各担其责

2026-06-23 | 来源:

一、案例简介

2021年8月,陈某某受雇于被告林某某从事水电安装辅助工作,在爬人字梯协助施工时不慎摔落受伤。先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最终因颅内感染、脑受压死亡。其子陈某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林某某赔偿,并申请追加丽水市人民医院作为第三人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的死因究竟是摔伤直接导致,还是医院诊疗过错所致?为此,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外伤参与度为95%-100%;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则认定丽水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次要原因)。一审法院综合两份鉴定意见,认定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0%,剩余60%损失在雇佣关系中分配,雇主承担70%,受害人自负30%。最终判决林某某赔偿约64.5万元,丽水市人民医院赔偿约60.6万元。

二、律师高光

本案二审中,雇主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在案件极为复杂的背景下展现了扎实的交叉领域代理能力。本案涉及“双鉴定、双案由、三方当事人、两家医院”,且两份鉴定意见之间存在表面张力:一份认定外伤参与度高达95%-100%,另一份则认定医院过错仅为死亡的次要原因。两位律师敏锐抓住这一核心矛盾,主张医院过错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低估,原判责任比例失衡。同时,针对受害人曾在浙二医院治疗期间病情急剧恶化的事实,律师提出原审未追加浙二医院为第三人、未对其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构成程序瑕疵与遗漏责任主体。在事实层面,律师还援引高处作业国家标准,论证现场作业不属于必须使用安全带的情形,对原审认定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有力挑战。尽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但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在鉴定意见系统性质疑、责任主体程序性审查以及多因一果责任拆分等方面的专业表现,充分体现了其在人身损害与医疗损害交叉领域的高水平代理能力。
医疗损害 medical
专业领域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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