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郭某某因“左侧桥小脑角占位”入住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肿瘤切除术。术中出血高达4000ml,术后继发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脑肿胀及中枢神经系统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术后病理证实为罕见的副神经节瘤,该病种血供极其丰富、手术难度大、死亡率高。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术前评估草率、术中处置不当,遂委托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维权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患者所患副神经节瘤本身属于罕见高危疾病,医方极易以“疾病自然转归”为由推卸责任;另一方面,家属主张医生曾口头承诺“手术不可能死亡”,但缺乏录音等直接证据,而书面知情同意书上已载明死亡风险,告知义务之争处于明显劣势。如何在鉴定仅认定“次要责任”的前提下争取更高赔偿比例,是本案核心挑战。
吕庆喜律师团队采取了“聚焦技术过错、夯实鉴定基础”的务实策略:
推动医学会鉴定,精准锁定术前评估缺陷: 律师引导鉴定专家重点关注医方术前读片及风险评估环节。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方未仔细读片明确肿瘤大小、波及范围及血供情况,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鉴别诊断不全面,导致术中大量出血、脑肿胀等并发症概率增高,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指出术中输血量稍有欠缺,不排除对后续病情有不良影响。鉴定最终认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理性应对告知义务争议,集中力量争取责任比例上浮: 针对家属关于“口头承诺安全”的主张,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陈述,但鉴于书面知情同意书已载明风险且患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未予采信。律师及时调整策略,将代理重心回归至医方技术过错的严重程度论证上,强调术前评估缺陷是导致术中大出血的直接诱因,成功说服一审法院在“次要责任”通常对应的20%-30%区间基础上,将赔偿比例上浮至35%。
二审稳守成果,维持有利判决: 医院方服判未上诉,家属就责任比例提起上诉。二审中,律师继续围绕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及一审酌定比例的正当性进行答辩,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5%的赔偿比例得以稳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医方过错程度及疾病自身因素,酌定医院承担35%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赔偿比例: 法院酌定医方承担35%赔偿责任(高于“次要责任”常规下限)。
损失认定: 法院核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赔偿总额: 医方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41,688.25元 (含物质损失514,638.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鉴定费3,500元、律师费6,000元)。
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医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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