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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心梗收错科室案:撤销不公协议,律师助家属获赔54万余

2020-04-16 | 来源:

【案件背景】

患者周某某因“心前区疼痛”前往泗洪县分金亭医院就诊,却被以“腹痛待查”收住消化科。入院后,心电图及心肌酶谱均提示明显异常,但医方未予重视,未及时复查、未用药治疗,延误了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入院第三日,患者突发心脏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当日,家属在未经鉴定、不知医方过错程度的情况下,与医院签订了仅赔偿5万元的调解协议。事后家属认为协议显失公平,遂委托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并重新索赔。

【案件难点与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面临双重障碍:一是家属已签署“一次性了结”的调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二是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对应赔偿比例通常仅为30%-50%。如何突破协议束缚并争取更高赔偿比例,是本案核心难点。

吕庆喜律师制定了“先破协议、后争责任”的两步走策略:

成功撤销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 律师依据《民法总则》第151条,主张家属在患者死亡当日、处于危困状态且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对医方过错及应赔金额完全无法判断,5万元赔偿与实际损失严重失衡,构成显失公平。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依法撤销了调解协议,为后续全额索赔扫清障碍。

锁定核心过错,争取高于鉴定建议的赔偿比例: 协议撤销后,律师通过司法鉴定锁定医方两项核心过错:将主诉“心前区疼痛”的患者错误收住消化科,以及对心电图、心肌酶异常结果重视不足、未及时复查和用药。尽管鉴定意见为“次要至同等原因”,律师力主医方过错程度较高、直接导致患者丧失救治机会,最终法院将赔偿比例提高至70%,远超鉴定建议的上限。

【庭审交锋与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全部核心主张,判决撤销调解协议,并判令医方承担70%赔偿责任。泗洪县分金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如下:

撤销协议: 依法撤销双方于患者死亡当日签订的5万元调解协议。

赔偿比例: 法院认定医方过错程度较大,承担70%赔偿责任(高于鉴定建议的30%-50%区间)。

赔偿总额: 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后,医方仍需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42,002.59元 。

诉讼费用: 鉴定费、鉴定人员出庭费等由医方负担12,560元。

【案件亮点】

本案是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在医疗损害纠纷中“逆境翻盘”的典型代表。面对已签署的不利调解协议和不利的鉴定结论,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专业的病历分析和有力的庭审论证,不仅成功撤销了显失公平的协议,更将赔偿比例从鉴定建议的上限提升至70%,为家属争取到54万余元的合理赔偿,充分体现了慕恩律所在复杂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实力与维权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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