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郭某某因发热、咳嗽等症状前往东台市五烈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患者已表现出心脏相关的异常体征,但医方未能充分识别其病情的严重性,也未及时建议或安排患者转至上级医院治疗。最终,患者因严重心脏病变合并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主动脉炎等导致循环衰竭,不幸离世。
面对亲人的骤然离世,家属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遂委托律师将东台市五烈镇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院方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基层卫生院的医疗条件有限,如何证明其在“鉴别诊断”和“转诊义务”上存在明显的法律过错,并争取到合理的责任比例。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推动了尸检与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精准锁定了被告卫生院在诊疗全过程中的多项核心过错:
鉴别诊断不充分: 医方未能对患者的异常体征进行深入排查,导致严重心脏病变被漏诊。
未尽转诊义务: 在病情超出本院诊疗能力时,未及时建议或安排患者转院,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
医患沟通与病历书写不规范: 未能就病情风险与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且相关医疗文书记录存在瑕疵。
案件审理初期,当地医学会曾出具过一份认为医方仅承担“轻微原因”的鉴定结论。律师并未因此退缩,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和积极的程序推进,最终成功争取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更具客观性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明确指出,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至次要因果关系”,有效提升了医方过错的认定权重。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及最终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东台市五烈镇卫生院承担22.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原告合理损失总额: 1,342,798.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
鉴定费: 26,900元
家属共计获赔: 265,7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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