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四人,因母亲黄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后不幸去世,与医院产生了医疗纠纷。黄某某因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功能不全,多次因冠心病心功能不全住院治疗。2015年1月16日,黄某某因胸闷气促等症状再次入住闵行区中心医院,接受了包括抗血小板、调脂稳斑、强心、利尿等在内的系列治疗。然而,黄某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最终于3月19日因恶性心律失常、心功能衰竭等原因宣告临床死亡。
经查看病历,我对闵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可能与黄某某的死亡有直接关系。
为查明事实,我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闵行区中心医院在对黄某某使用地高辛药物时存在不规范行为,特别是在血地高辛浓度过高时未及时关注与处理,存在过错。此外,鉴定还指出,黄某某的死亡与其高龄及多种基础疾病有较大关系,医院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确定闵行区中心医院应对黄某某近亲属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闵行区中心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59,997.62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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