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脓毒血症患者未及时行机械通气死亡,医院承担15%

2026-08-23 | 来源:

一、案例解读

患者高某某因“呕吐、腹泻半天”至被告急诊,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后迅速进展为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DIC,最终死亡。司法鉴定认为:医方诊断明确,组织多科室会诊符合规范;但存在以下过错:患者氧合指数持续<200已符合机械通气指征,医方未及时提供适宜呼吸支持,致持续低氧状态未缓解;对心率增快仅对症处理,未严密观察;在循环功能不稳定情况下行CRRT治疗;病历记录不规范。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患者自身脓毒血症进展迅速、病情危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综合全案酌情确定医方承担15%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二、律师高光

面对鉴定机构“轻微因素”的认定,吕庆喜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围绕“感染科会诊缺失”“输血执行不到位”“万古霉素剂量不足”等专业问题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试图论证医方过错程度应高于轻微因素。尽管法院最终仍采信鉴定意见,未支持原告主张的30%责任比例,但律师的努力促使鉴定人对各项争议作出详细释明,为后续上诉保留了空间。在损失计算方面,律师成功主张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高子涵)计入死亡赔偿金,并提出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理项目。本案体现了在脓毒血症等病情进展迅速的疑难案件中,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询、逐项争议用药及治疗规范等方式,在不利鉴定结论下仍为家属争取到35万余元赔偿的专业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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