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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术后吻合口瘘死亡,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承担20%

2026-07-29 | 来源:

一、案例解读

患者曹某某因胃癌伴幽门梗阻入院,行腹腔镜下胃大部分切除术,术后出现吻合口瘘、腹腔感染,最终死亡。司法鉴定认为:医方手术指征明确,但术前对幽门梗阻处置不足、未描述禁食执行情况、告知不够全面;患者术前CT提示肺部炎症,医方未复查、对感染重视不够、抗生素使用力度不足,存在过错。但患者为老年、胃癌晚期、恶性程度高、已见癌转移,自身疾病严重复杂是死亡的主要因素,医方过错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酌定医方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1.9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上诉人无充分证据推翻。

二、律师高光

吕庆喜律师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成功锁定了医方“术前未处置幽门梗阻、未描述禁食情况、术前肺部炎症未复查、抗生素使用力度不够”等多项过错,为定责奠定基础。在庭审中,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试图通过专家证言证明患者主要死于“吻合口瘘和腹腔感染”而非原发胃癌,从而论证鉴定意见认定的“轻微因素”过轻,主张应承担同等责任(50%)。但一、二审法院均采信鉴定意见,认为患者自身晚期胃癌、恶性程度高是死亡主因。尽管律师在责任比例上未能达到预期,仍成功争取到20%的赔偿比例(高于轻微责任通常的下限10%),为家属获得11.9万余元赔偿,体现了在晚期肿瘤患者死亡案件中通过鉴定程序锁定医方过错、实现有限赔偿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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