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3420号
原告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魏某,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
委托代理人邱海霞,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庆喜,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巧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当初因被告父亲患癌症,为完成老人遗愿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与婆婆关系处理不好,也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12月被告曾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同月被告离家分居至今,夫妻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辩称,双方恋爱长达九年,婚姻基础较好。2006年父亲患胰腺癌,考虑到长辈去世三年内不能办理喜事的习俗,且双方年龄较大,即登记结婚,不存在仓促结婚的情形。婚后被告一直对原告谦让,夫妻关系较好。2008年5月,母亲被查出患有肾癌,与原、共同居住。同年12月,原告对母亲有过两次严厉的呵斥,导致母亲心脏病复发,被告一气之下起诉离婚,后未获准许。为了调和原告与母亲的矛盾,有利于母亲身体康复,被告与母亲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但经常回本市翔殷路5某某弄2某号6某某室看望原告,而原告紧锁卧室门不让被告进入。该房大部分水、电、煤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均由被告缴纳。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希望夫妻和好,被告将住回翔殷路住房内,双方团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婆媳间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08年12月,被告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同月,原告与母亲离家,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6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亦尚可,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系因原告未能正确处理婆媳间的矛盾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尊重,彼此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要求和好,态度是诚恳的,原告也应念及夫妻情份,以家庭利益为重,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巧君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岭
书 记 员 朱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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