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董某某因“基底动脉尖动脉瘤”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行“基底动脉尖动脉瘤栓塞+右侧颈内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患者出现言语含糊、左侧肢体乏力、血压持续偏低等异常体征,医方未予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扩容、气管插管等改善低灌注和缺氧的措施。次日上午,患者突发呼吸骤停、意识丧失,经抢救后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后经多家医院康复治疗仍无好转,最终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患者家属认为医方术后观察处置严重不当,遂委托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维权面临多重不利因素:其一,司法鉴定认定医方过错原因力仅为“次要因素”,责任比例上限受限;其二,患者所患基底动脉尖动脉瘤位置深、风险极高,自身基础疾病严重,医方以“疾病自然转归”为由抗辩;其三,植物人状态后续护理依赖周期长、费用高,赔偿项目争议大。如何在不利鉴定结论下争取最大化权益,是本案核心挑战。
吕庆喜律师团队采取了“质证固定过错+精细化核算损失”的务实策略:
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固定关键过错事实: 针对“次要因素”的鉴定结论,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围绕医方术后未重视血压偏低、言语含糊等脑梗先兆体征,以及呼吸衰竭时处置是否规范等核心问题深入发问。虽未能推翻“次要因素”的定性,但成功在庭审中固定了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的关键过错,为法院酌定30%赔偿比例提供了充分依据。
全面主张赔偿项目,适用城乡统一标准: 律师依据江苏省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方案计算残疾赔偿金,全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2人)、后续护理依赖、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针对后续护理费争议,律师结合患者植物生存状态的长期护理需求,争取到先行计算2年、期满后可另行主张的裁判结果,兼顾了当事人当前救济与长远权益。
精准举证,确保损失基数完整成立: 针对医疗费、外购白蛋白等争议项目,律师提交了完整的票据、医嘱等证据链,法院最终核定总损失达115万余元,为30%赔偿比例的落地奠定了扎实基数。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鉴定意见及医方过错程度,判令江苏省人民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赔偿比例: 法院酌定医方承担30%赔偿责任。
损失认定: 法院核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护理依赖、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58,630.32元。
赔偿总额: 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347,589.10元 。
费用承担: 鉴定费及案件受理费由医方按比例负担6,545元。
本案是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吕庆喜、邱海霞律师在鉴定结论不利局面下实现权益最大化的典型案例。面对“次要因素”的鉴定定性,律师并未盲目追求推翻鉴定,而是通过专业质证将医方过错事实牢牢固定于庭审记录中,同时依托江苏省城乡统一赔偿标准精准核算百万级损失基数,最终在30%的责任框架内为患者争取到34.7万余元赔偿,并为后续护理依赖保留了继续主张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律所在复杂神经外科医疗损害纠纷中的务实代理风格与精细化办案能力。
Copyright © 1998-2026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5030242号
中国 · 上海 · 虹口区 · 四川北路1717号 · 嘉杰国际大厦 · 1106室 咨询预约热线 : 021-5187-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