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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固定取出术后感染迁延不愈,律师巧用鉴定意见锁定院方主责

2026-05-20 | 来源:

一、案例简介

原告郑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胫腓骨骨折,在被告上海市同仁医院接受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后续的内固定取出术。术后原告出现左小腿切口感染、流脓,久治不愈,最终发展为慢性骨髓炎,并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多次手术治疗。经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鉴定,被告在原告伤口感染后未及时清创引流、手术中使用内植物不规范,存在主要过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二、律师高光

原告代理吕庆喜律师精准把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与鉴定核心,通过申请并充分利用上海市长宁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成功将被告医院“术后感染处理不及时、内植物使用不规范”等专业过错固定为关键证据,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诊疗合规、无因果关系”的抗辩。在赔偿项目上,律师不仅主张常规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更在原告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依据多次手术、迁延不愈的诊疗经历,成功争取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促使法院判令被告全额承担鉴定费及大部分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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