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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术后脑梗致四级伤残,医院担责60%

2026-09-29 | 来源:

一、案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围手术期脑损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何某某因肺癌在被告医院行胸腔镜下肺叶切除术,术中发生肺不张、血氧饱和度下降等麻醉特殊事件,术后苏醒延迟、意识昏迷,后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遗留肢体、精神、言语三重伤残(三级、四级、五级)。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医院在麻醉特殊事件后的针对性观察、处理及转出ICU方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过错与患者“恢复状态不理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程度”。法院最终突破鉴定意见的范围,直接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超过63万元。

二、律师高光

从律师角度看,本案的“高光”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律师成功通过多层次司法鉴定构建了完整的损害后果体系——分别委托三家鉴定机构对肢体、精神、言语三个独立维度的伤残进行评定,避免了单一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遗漏或低估,最终法院采纳了三项伤残等级并综合计算赔偿系数88%。第二,律师精准回应了被告关于“恢复状态不理想不等于损害后果”“伤残包含自身疾病因素”等抗辩,通过强调鉴定机构已对患者术前正常状态进行确认,从而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医方。第三,法院在被告当庭再次申请鉴定、试图推翻既有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被告未申请鉴定人出庭且无法定事由为由,直接驳回其鉴定申请,有效避免了程序拖延。这一裁判思路对患方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鉴定意见对己方有利时,应积极主张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阻止对方无休止的程序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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