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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2015-09-05 | 来源:

1、医疗纠纷发生后,若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去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必 须医患双方在场,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前患方可以要求 复印客观病历。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 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 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 的,应当在患者死亡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3、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有三个: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一式 3 份);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和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的,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4、市医学会审核材料后作出受理鉴定的通知,并通知医患双方提供鉴定需要用有关材 料;通知交纳鉴定费 2500 元;通知医患双方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安排时间后寄材料给鉴 定专家组成员并通知专家、医患双方参加鉴定会。

5、鉴定会后鉴定书寄给委托单位、委托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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