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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致患者脑损伤,医院被判赔102万

2026-05-30 | 来源:

一、案件简介

原告程某某因“甲状腺峡部肿块”于2018年5月10日入住被告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5月14日行甲状腺峡部癌根治术。术后当晚患者出现伤口疼痛,次日凌晨突发呼吸困难、意识丧失,经抢救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双眼视神经萎缩等严重后遗症,构成七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术后观察不细致、抢救不及时、手术止血不彻底,遂诉请赔偿。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结合被告电子病历系统存在缺陷、监控视频未能完整保存等情节,酌情判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共计1,027,489.93元。

二、律师高光

本案吕律师在证据薄弱、损害后果严重、鉴定结论存在争议的不利局面下,展现了卓越的诉讼策略与专业能力。首先,吕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的医疗过错鉴定,而是主动申请对被告电子病历系统进行司法鉴定,成功揭示其“医嘱处理模块无留痕功能”这一重大缺陷,并联合上海市徐汇区卫健委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卫生监督意见书,从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根源上动摇了被告的举证基础。其次,敏锐捕捉到被告医务科工作人员关于监控视频保存时间的前后矛盾陈述,推动法院认定被告在关键视频证据保存上存在过错,进而作出对被告不利的事实推定,弥补了直接证据的不足。再次,面对上海市医学会仅认定七级伤残且未充分评价视神经萎缩及难治性癫痫的鉴定意见,吕律师坚持主张鉴定不全面,虽未完全推翻鉴定结论,但成功说服法院在责任比例上作出对原告更有利的裁量,最终判决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显著高于医学会“主要责任”通常对应的比例区间。最后,吕律师全面细致地梳理了医疗费、外购药、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近二十项损失,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总计102万余元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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