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需要解释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实施,法民发[1989] 38号)中所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也是法院准予离婚情形(司法解释中有些规定与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有冲突的规定不再适用)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上述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法院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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