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要求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祢补的损失,并提供能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并需核对原件。
2、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在辖区内,且产权明晰和可以控制。申请人应该提供详细的财产线索,例如动产或不动产的详细地址、银行帐户开户行名称及帐号,车辆的车牌号码和现停放或扣押的详细地址等。
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金额、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4、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出具担保书,并由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书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车辆或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我院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汽车担保的,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车辆需停放本院、担保公司仅限由我院指定的四家担保公司)。
5、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单,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等及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7、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提交相应代理材料。
8、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9、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涉外案件30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10、保全费计算: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100000元以上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备注: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立案庭申请。诉讼保全向审理案件的业务庭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参照诉前财产保全。
Copyright © 1998-2024 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5030242号
中国 · 上海 · 虹口区 · 四川北路1717号 · 嘉杰国际大厦 · 1106室 咨询预约热线 : 021-5187-7807